兩人成立公司 使用虛假房屋抵押債權作擔保行騙 大部分資金賭博揮霍 兩人因集資詐騙罪終審獲刑
法制晚報訊(記者 唐李晗)推廣「投資理財產品」、承諾支付高額利息,穆某夥同畢某設立北京融信寶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機構,以公司名義使用虛假的房屋抵押債權作擔保等方式,騙取400餘名被害人8223萬元。其中,大部分資金被穆某用於賭博揮霍。
三中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,判處穆某無期徒刑、畢某有期徒刑15年。宣判后,畢某不服上訴。今天上午,《法制晚報》記者獲悉,市高院終審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案情
投資理財 400人被騙8223萬
穆某,34歲。畢某,33歲,2004年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。
一審法院查明, 2012年4月25日,被告人穆某、畢某共同出資成立北京融信寶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融信寶公司」),后又成立北京融信寶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、融信寶融信卓越財富投資管理(北京)有限公司和融信寶融信偉達信息諮詢(北京)有限公司,作為融信寶公司的分支機構。
成立公司后,穆某、畢某以融信寶公司名義推出四款「投資理財產品」(即月祥寶、季盈寶、巧伶寶、年益寶),承諾到期后歸還本金,支付高額利息(承諾年息分別為9%至13.02%之間),並使用大部分虛假的房產抵押債權或信用借款債權為「投資理財產品」作擔保。此後兩人招募70名業務員拉客戶斂財。
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間,兩人在通州區、朝陽區等地,先後騙取鄧某、於某等400餘人投資款,資金都直接打進穆某賬戶,穆某將大部分錢款用於賭博揮霍,致使絕大部分投資款不能返還。在此期間,畢某因與穆某產生矛盾,於2014年1月26日從融信寶公司離職。
2014年5月29日,王某以穆某攜款潛逃為由報案。同年9月15日,畢某自動投案;同年10月13日,偵查員在海淀區知春里小區將穆某抓獲歸案。
經專項審計,並由一審法院審查后認定,案發後,被害人已報案確認的金額共計8223萬元,穆某案發前已向400餘名被害人及被害家庭歸還176萬余元,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共計8046萬余元。
其中,畢某在離職前夥同穆某銷售「投資理財產品」且被害人已報案確認的金額共計3217萬元。 在法院審理期間,畢某退繳贓款20萬元。
2016年4月13日,三中院一審以犯集資詐騙罪,判處穆某無期徒刑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判處畢某有期徒刑15年,並處罰金15萬元。宣判后,畢某不服,提出上訴。
上訴 一被告人稱其未參與共謀詐騙
此案二審時,穆某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、定罪量刑均無異議。其辯護人認為,穆某如實供述罪行,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接受法律的懲罰,請求二審法院考慮其認罪態度從輕處罰。
畢某上訴提出,一審判決認定其為集資詐騙共犯的證據不足,其未與穆某共謀詐騙,是穆某使用虛假的房產抵押債權或信用借款債權,他不知情,且未對涉案資金非法侵佔和揮霍。
同時,畢某認為他主動投案,並如實供述,具有自首情節,公訴機關起訴時改變罪名為集資詐騙罪,一審法院以此認定其不認罪,不認定自首於法無據。
畢某的辯護人認為,畢某與穆某具有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和行為,后穆某單獨實施集資詐騙行為,畢某沒有參與,不具有集資詐騙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,一審判決定罪量刑均錯誤。
終審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
對於畢某所提上訴理由,市高院經查,畢某夥同穆某,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設立融信寶公司及各分支機構,採用以公司名義推廣「投資理財產品」、承諾支付高額利息、使用大部分虛假的房屋抵押債權作擔保等方式,騙取被害人投資款以個人名義支配的事實,在案確認的被告人供述、被害人陳述、相關書證足以認定。
畢某否認其與穆某共謀詐騙的辯解均與在案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。
畢某從融信寶公司離職前,未將被害人的投資款大部分用於生產經營活動,肆意揮霍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,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,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主觀故意,其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,對於造成的財產損失,應以集資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。
畢某雖自動投案,但未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,依法不能夠認定為自首。綜上,畢某所提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,法院均不予採納。
法院認為,畢某、穆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,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。穆某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但其集資詐騙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,且將大部分贓款用於賭博揮霍,造成被害人巨額經濟損失無法追回,依法不能對其從輕處罰;畢某繫纍犯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。
鑒於畢某具有自動投案情節,其親友代為退繳部分贓款,且在共同犯罪中,兩被告人雖同為主犯,但二人地位、作用及參與犯罪的時間、犯罪數額存在區別,可對畢某酌予從輕處罰。
一審法院根據兩人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,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適當,應予維持。據此,市高院終審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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